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9248号
裁判日期:2021-07-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窑岭村巷68号广物大厦601室,而非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A座14楼1417号,法定代表人:邓满朝,股东:黄春花、杨柳、邓满朝、谢治平、黄署光、贺恩炳、杜申、肖军、谢贞、戴智翔,经营范围为:策划创意服务;企业营销策划;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餐饮管理;营养食品制造;农产品配送;企业管理服务;连锁企业管理;包装装潢设计服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满朝佰家粥铺”第19721103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但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满朝佰家粥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袁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雨花区人民中路窑岭村巷68号广场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满朝,总经理。
原告袁格(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袁格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