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9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2022-05-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赣州市微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2年官司案件19起,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2#标准厂房3层2#,法定代表人:叶礼洋,股东:赣州乐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微客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熙桐,已于2023年4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好学微客”第34211421号第41类教学服务商标,但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好学微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于海阔,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UGFY9B,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叶熙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于海阔诉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海阔已经本院调解,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海阔撤回对被告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于海阔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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