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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6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2019-09-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22.5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9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外东山弄16号138室,法定代表人:占力超,股东:浙江象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除中介),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酒店管理,厨房设备,清洁用品,环保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11日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占力超,股东浙江象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注册“张小盒”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张小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祺洪、何群菲,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曹埭村双丰南路15号(第三层后半间)。
  法定代表人:刘立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叶伟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游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盒游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祺洪,盒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代理)》,并返还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叶伟与盒游公司在杭州市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盒游公司授权叶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设立及经营“张小盒”项目,并向叶伟提供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叶伟有权在代理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叶伟按要求获得区域运营权;区域内授权店的核心物料由叶伟统一从盒游公司购买配送。叶伟于2018年9月8日通过刷卡、转账方式缴纳定金20000元,又于合同签订当日转账180000元(包含折抵交通费1000元),盒游公司确认上述款项均已到账。合同约定,盒游公司实际上是授权叶伟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特定品牌项目,并承诺提供各项服务,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定义,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时至今日,盒游公司一直未予履行合同义务,对叶伟进行提供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后查明盒游公司并不是“张小盒”商标的注册人,且名下没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并营业时间超过一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在商务部进行备案,盒游公司不具有特许资格。综上,盒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有关信息,影响叶伟的商业判断,并在签订合同后有严重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叶伟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叶伟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盒游公司答辩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叶伟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代理)》;2.叶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授权区域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合同签订后,盒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叶伟提供了选址服务并向叶伟提供了产品研发配方、冬季新品、宣传海报、宣传方案等核心资料。但因叶伟原因门店地址尚未确定,后续的管理培训服务未能按照时间进度顺利推进,叶伟遂要求盒游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运营指导服务费用并解除合同。盒游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盒游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叶伟提供了相关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基于上述理由,叶伟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盒游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叶伟继续履行合同。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盒游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盒游公司的反诉请求。此外,叶伟诉称盒游公司不是张小盒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且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与事实不符。首先,盒游公司提供张小盒注册商标的品牌授权书以及张小盒形象产品授权合作合同证明,盒游公司拥有张小盒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商标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视为拥有经营资源,并且相关商标的授权也是在本案合同签署之前。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盒游公司没有满足“两店一年”的相关规定,不影响盒游公司与单店加盟商签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另外本案属于区域代理合同,而并非单店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叶伟针对盒游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第一,双方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第二,盒游公司所陈述的仅有部分与事实相符。第三,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的冷静期条款规定,叶伟有权解除合同。

叶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服务合同书(代理)》。
  证明:双方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代理合同,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2.POS收款凭证、账单详情截图、收款收据。
  证明:叶伟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3.商务部合同备案信息截图。
  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在商务部官网备案。

4.商务部网站搜索截图。
  证明:盒游公司并未取得商务部的特许资格授权,在商务部网站查询不到其任何信息。

盒游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张小盒形象产品授权合作合同、品牌授权书。
  证明:盒游公司已获得张小盒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2.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的截图。
  证明:盒游公司在双方合同签署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选址服务,并向叶伟提供了产品的研发配方、冬季的新品宣传、海报宣传方案等相关的核心资料。

经庭审质证,盒游公司对叶伟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对于服务的性质和相关的内容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非单店的加盟合同。证据2无异议,但皇甫于杰不是盒游公司的财务人员,而是第三方招商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据3、4关联性有异议,盒游公司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影响其向单店加盟商进行商业特许经营许可,也不影响其与叶伟签署和履行服务合同,其在没有完成相关品牌备案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叶伟对盒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中张小盒形象产品授权合作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品牌授权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商标注册证核定的服务项目是第35类,本案张小盒茶品主要是用于餐饮类注册商标使用,在第35类的核准项目中没有该核定项目。证据2中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电子邮件截图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定该邮箱地址属于叶伟。

经审查,本院认为,叶伟提交的证据1-4盒游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盒游公司提交的证据1,叶伟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电子邮件无法确定收件人身份信息,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9日,叶伟与盒游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约定鉴于叶伟拟投资餐饮项目并从事经营活动并有意寻求有运营管理经验的服务方为其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指导服务,盒游公司致力于中小型餐饮顼目运营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能力为餐饮项目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运营管理指导及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建立餐饮项目,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故叶伟委托盒游公司就本合同约定的餐饮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为此,双方达成本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一、服务项目。1.项目名称:“张小盒”(下称“餐饮项目”)。2.服务方式:叶伟选择盒游公司为叶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叶伟还可以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向盒游公司推荐其他餐饮投资者并促成盒游公司与餐饮投资者合作,盒游公司也可利用相应资源协助叶伟招募意向投资者,并与意向投资者签订《服务合同》最终由盒游公司为餐饮投资者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二、服务内容。1.盒游公司为叶伟餐饮项目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运营服务实施清单》)。(l)运营指导包括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2)管理培训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操培训。……三、工作成果。1.盒游公司指派运营指导人员协助叶伟开展餐饮项目运营工作,运营指导人员全面负责双方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咨询提出相关方案,协助叶伟执行并给出可行性建议。2.盒游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分为文案咨询和口头咨询,文案咨询工作以文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建议书”、“报告书”、“培训/结业证明”等为工作成果;口头咨询根据日常运营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需要随时提供,亦计为咨询服务成果。3.运营指导人员开展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盒游公司为叶伟提供三天免工时费的运营带店服务,三天超出后按每天工时费300元收取,相关运营带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带店指导费用等由叶伟承担。4.为了双方合作更为通畅,服务结果得到提升,因此,全部运营指导及管理咨询等工作以盒游公司为主导,叶伟给予相应的协助及配合。对于重大运营管理方案,盒游公司应与叶伟共同审议,经审议后由叶伟组织实施,盒游公司督导和协作执行。5.根据项目服务的需要或者叶伟的要求,若在运营服务中需要引入第三方服务或者供货的,盒游公司有权本着叶伟利益最大化原则,推荐第三方提供服务。四、服务费用。1.运营指导服务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叶伟向盒游公司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200000元,该费用包括管理培训费200000元和运营指导费0元。由于该项费用包含了餐饮服务项目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前期运营的指导、后期运营咨询等服务内容,因此,一旦自叶伟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盒游公司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叶伟已获得盒游公司的核心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叶伟尚未选址或开业经营等)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管理培训费均不予退还。2.第三方费用:为了确保叶伟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叶伟采购成本,根据餐饮项目运营的实际情况,若叶伟需要任何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物料配送、技术带店指导、礼仪培训等服务的,叶伟应当向盒游公司或其推荐的供应商处采购,相关费用由叶伟另行承担并支付。五、权利义务。1.叶伟的权利和义务。1.l叶伟有权享受盒游公司为其餐饮项目经营提供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服务,接收并使用盒游公司为其交付的工作成果,同时,叶伟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盒游公司支付相应费用。1.2若叶伟在盒游公司提供的管理培训过程中没有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则叶伟可以进行1次免费的再培训机会,叶伟受训人员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食材等费用由叶伟自行承担。复训人员应与第一次培训人员一致或由叶伟亲自接受培训。1.3叶伟应及时接收盒游公司提交的方案及相应文件,并根据盒游公司的通知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充分尊重盒游公司的工作成果,对于盒游公司提出的方案和意见,叶伟应予以严格、有效地实施,接受盒游公司的监督检查。1.4叶伟负责除本合同项下运营指导服务以外的所有开办餐饮项目门店必需的一切工作及资金,守法经营,享有门店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并按照约定向供应商采购餐饮项目所需的相关物品。1.5若在叶伟所选的餐饮项目经营地址直线距离1000米范围内(特殊商圈除外)已存在盒游公司其他委托方的,则盒游公司有权拒绝为叶伟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叶伟在确定店面地址前,应主动向盒游公司报备准确的店面地址。1.6叶伟获得盒游公司本项目技术体系的经营权和市场拓展权。l.7叶伟获得盒游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专业技术指导服务和盒游公司新配方、新工艺的支持。1.8盒游公司所开发的其他新技术,在同等条件下,叶伟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1.9叶伟有权在代理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2.0叶伟按要求获得区域运营权,在经营自营店同时,与盒游公司共同在当地发展其他授权店,与盒游公司进行利益分享。双方约定,如果新客户是叶伟招商来的,按照新店的运营指导服务费7:3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分配(叶伟70%,盒游公司30%);如果新客户是盒游公司招商来的,按照新店的运营指导服务费3:7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分配(叶伟30%,盒游公司70%)。2.l区域内授权店的核心物料由叶伟统一从盒游公司购买配送,盒游公司给予叶伟5%的核心物料返点,返点按季度结算。2.2遵守盒游公司关于市场区域保护规定和技术体系的规范性,接受盒游公司的监督。2.3叶伟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分店,运营启动前应将店面具体地址及相关的资料主动报盒游公司备案方可。2.4叶伟的自营店也应在运营启动前将店面具体地址及相关资料主动提供给盒游公司备档。2.5叶伟不得跨区域经营。2.6叶伟在经营过程中,自行修改制作配方,需通报盒游公司,在获得当地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及盒游公司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盒游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2.7如叶伟违反本合同2.3、2.4、2.5条款时,盒游公司有权向叶伟进行违约追责,同时盒游公司有权要求叶伟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叶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2.盒游公司权利和义务2.l盒游公司为叶伟提供本合同笫一条约定的运营指导和咨询服务并提交工作成果,便于叶伟在经营餐饮项目过程中使用,促进后续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定和高效。2.2盒游公司为叶伟从业人员提供贰名培训名额进行餐饮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根据叶伟需求,提供有偿技术带店、运营带店以及店面管理等服务。对于本合同项下的管理培训服务,盒游公司有权选择自行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关结业证书。2.3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盒游公司依据叶伟的要求,帮助叶伟解决餐饮企业运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同时盒游公司有权对餐饮项目经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并对叶伟餐饮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4盒游公司应为叶伟提供咨询指导及运营建议方案并统一运营项目外卖平台,叶伟应予以执行并支持、配合盒游公司的策划设计和运营指导咨询跟踪服务等工作。若由于叶伟不全力配合或支持而影响实际工作开展及成果的,盒游公司不承担责任。2.5盒游公司所开发本项目的新配方、有义务提供给叶伟使用。七、合同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2.本合同期限届满,若叶伟继续经营餐饮项目,要求盒游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盒游公司提出续约申请,仅交纳下一年度运营指导费10000元,双方就续约事项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予以确定,盒游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八、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的,本合同自动终止。2.叶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盒游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盒游公司有权追究叶伟的违约责任:2.1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侵犯盒游公司合法权益的;2.2没有严格执行盒游公司提供的运营指导方案及纠正通知的;2.3违反管理和运营指导服务的标准及流程,损害盒游公司声誉的;2.4叶伟在确定店面地址前未主动向盒游公司报备准确店面地址的;2.5拖欠相关费用及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3.盒游公司如有下列行为,叶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追究盒游公司违约责任:3.1盒游公司因违法经营导致被撤销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致使盒游公司不能持续为叶伟提供服务的。九、违约责任。1.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反,特别是本合同有关运营区域、相关费用、第三方采购及保密条款的约定,叶伟应严格遵守。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30%计算)。3.由于一方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由责任方独立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分担责任。4.任何一方对违约方的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恕、宽限、谅解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内应享有的权利,不代表一方对另一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更不视为一方放弃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或将来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附件:《运营服务实施清单》。一、提供核心资料。1.核心产品技术手册,2.店面选址工具包,3.营建装修的标准版效果图,4.开业促销活动工具包,5.全套运营PPT培训课件。二、专业培训。1.运营课程培训。1-1专业运营讲师讲解如何选择理想店面,1-2专业运营讲师讲解如何做好店面装修,1-3专业运营讲师讲解如何做好营业准备,1-4专业运营讲师讲解成功营业的执行细节。2.管理课程培训。1-l食材选择及处理技巧,l-2对于重点操作细节专业讲师的详细讲解,1-3提供练手食材学员实际操作,1-4对学员制作口味的调整建议。三、服务指导。1.营建装修。1-1资深设计师根据客户提供的店面资料量身设计平面布局图。2.营业准备。2-1店面人员定岗定位指,2-2店面所需物料及物品订购的合理性指导。

前述合同签订前,叶伟于2018年9月8日向盒游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

2018年7月10日,盒游公司与广州盒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成公司)签订《张小盒形象产品授权合作合同》,约定鉴于盒成公司享有张小盒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署名权等权利,双方共同协商推出“张小盒奶茶店”,盒成公司负责形象素材更新及形象推广维护工作,盒游公司负责店铺运营、生产、销售、推广工作。盒成公司授权盒游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张小盒作品,盒游公司获得“张小盒”商标在双方共同推出的“张小盒奶茶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在店内使用“张小盒”系列动漫形象的图片作品、销售“张小盒”品牌系列产品,同时盒游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张小盒奶茶店”进行招商加盟事业。盒成公司应出具书面授权书给盒游公司,授权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后盒成公司按前述约定出具了品牌授权书给盒游公司。盒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受让取得“张小盒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733963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具体为广告;推销;数据通讯网络的在线广告;公共关系;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研究;市场分析;民意测验;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截止)。

《服务合同书(代理)》签订后,叶伟于2018年9月29日支付盒游公司179000元合同价款。

另查明,盒游公司未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2019年7月19日,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庭审中,叶伟陈述,盒游公司仅向其提供了核心产品技术手册。盒游公司陈述,其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约提供了选址服务,并向叶伟提供了产品的研发配方、冬季的新品宣传、海报宣传方案等相关的核心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代理)》的性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首先,盒游公司许可叶伟使用的“张小盒文字及图”为服务商标,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其次,涉案合同内容在实质上约定了统一经营模式。再次,盒游公司向叶伟收取的代理费实质上为特许经营费用。最后,根据盒游公司陈述,在合同履行中其也向叶伟提供了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综上,上述约定的内容涉及到盒游公司的区域特许人资格、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及范围、对被特许人的教育和培训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在本质上为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书(代理)》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对盒游公司提出的《服务合同书(代理)》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的抗辩,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代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现盒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叶伟披露其直营店情况,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等信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经营条件及进行相关备案,这直接影响叶伟是否订立合同及原告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叶伟不能估算其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现盒游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约向叶伟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及进行了相关备案,其违约行为导致叶伟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的目的不能实现,叶伟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书(代理)》。双方在《服务合同书(代理)》中约定的授权期限已届满,双方亦未对续约进行协商或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的《服务合同书(代理)》按约自动终止,叶伟主张解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因本案盒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返还叶伟所支付的部分特许经营费用,故叶伟要求盒游公司返还叶伟已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叶伟支付的200000元,实际上包含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费用,考虑到盒游公司已向叶伟提供了部分业务咨询和指导,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盒游公司返还叶伟160000元。盒游公司主张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书(代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伟160000元;
  二、驳回叶伟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叶伟负担430元,由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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