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2021-01-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格瑞祥和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3日,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胜利路和陆西路交叉口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芳,经营范围为:新型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木质装饰板的制造、加工、销售;金属构件的设计、安装;建筑劳务分包;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建材的销售;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28日无锡格瑞祥和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芳没有注册“祥和”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格瑞祥和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祥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江恩华,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吴音翰,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无锡格瑞祥和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恩华、吴音翰诉被告无锡格瑞祥和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恩华、吴音翰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恩华、吴音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恩华、吴音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8元,由江恩华、吴音翰负担。
审 判 长 徐培卿
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
人民陪审员 肖冠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