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7630号
裁判日期:2020-08-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哈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6号201房,而非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岗贝路6号富立商务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邱磊,股东:邱磊、吴盛磊,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酒店管理;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餐饮管理;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技术进出口;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煌玛莎烘焙”第10343993号第30类面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黄记威,而非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邱磊,股东邱磊、吴盛磊,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煌玛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徐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琪,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岗贝路。
法定代表人:马常娥。
本院受理原告徐玉琴诉被告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徐玉琴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玉琴撤回对被告广州好又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徐玉琴负担。
审 判 员 邹 宇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卫 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