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14631号
裁判日期:2021-05-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深圳市精灵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歌曼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5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高新技术产业第一园区118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方磊,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服装、服饰、童装、鞋帽、日用百货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服装制造;针纺织品、婴幼儿洗涤用品、游泳衣。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快乐精灵”第23085597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但已于2018年6月29日正式许可给深圳市精灵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且截止2018年12月12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精灵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和“快乐精灵”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荣成市荷塘南区。
被告:深圳市精灵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高新技术产业第一园区118栋5楼。
法定代表人:方磊。
原告李娟与被告深圳市精灵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视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娟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娟承担。
审 判 员 郑 旭 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金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