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878号
裁判日期:2022-07-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3幢2单元26层,法定代表人:李森富,股东:李森富、周火林,经营范围为:服务:餐饮管理,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批发、零售:厨房设备,金属制品,服装服饰,餐具,工艺美术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2年9月26日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森富,股东李森富、周火林没有注册“澳门”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澳门”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相恒珍,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ERJX2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3幢2单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火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J2LUJ2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3幢2单元2602-2。
法定代表人:杨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少成与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少成于2022年7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王少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少成撤回对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王少成负担。
审判员 杜志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