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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2020-04-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法定代表人:俞彤,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厨房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姚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芳、施炜,湖州市吴兴区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六楼6158室。
  法定代表人:俞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丁梦丹,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超诉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超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超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罗书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马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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