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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4782号

裁判日期:2021-10-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法定代表人:俞彤,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厨房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王家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319号389号。
  法定代表人:彭发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奇异鸟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10号楼第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俞彤,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霞、吴旭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家琪诉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奇异鸟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淑贤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琪于2021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琪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家琪负担。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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