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3371号
裁判日期:2018-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法定代表人:俞彤,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厨房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
法定代表人:俞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10号楼第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俞彤,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方彩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紫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仁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紫微、张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紫微、张霞达成和解,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2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李 奕
审判员 徐 雁
审判员 黄斯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丽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478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6305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民终10855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846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8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民终492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民终493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337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1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