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5779号
裁判日期:2021-06-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二商务区楼S4号楼24楼2402室,法定代表人:胡允鹏,股东:胡允鹏、谭嗣同,经营范围为:普通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销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电影摄制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平面设计;市场营销策划;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欢乐码头”第27442867号第28类视频游戏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而非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允鹏,股东胡允鹏、谭嗣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欢乐码头”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山东正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且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孟凡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阁,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二商务区楼S4号24楼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DLP78J。
法定代表人:王魁魁。
原告孟凡林与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孟凡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凡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相维筱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14民初3907号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5779号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2民初5179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520号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2民初7513号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5438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通知书 (2020)鲁01执1499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民终1467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民初2434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1428号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12民初5149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792号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5200号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5295号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5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