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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2民初7513号

裁判日期:2020-11-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二商务区楼S4号楼24楼2402室,法定代表人:胡允鹏,股东:胡允鹏、谭嗣同,经营范围为:普通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销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电影摄制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平面设计;市场营销策划;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欢乐码头”第27442867号第28类视频游戏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而非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允鹏,股东胡允鹏、谭嗣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欢乐码头”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山东正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且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慎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玲,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DLP78J。
  法定代表人:丛日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刘慎河与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携创公司)、张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慎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玲、被告济南携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慎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刘慎河与济南携创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济南携创公司返还刘慎河货款57000元、支付违约金17100元;3.判令济南携创公司赔偿刘慎河损失4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济南携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刘慎河与济南携创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刘慎河向济南携创公司购买9D蛋壳(豪华版)1台,盗梦空间1台。合同签订后,刘慎河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之后济南携创公司向刘慎河发货,刘慎河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许多配件缺少,之后向济南携创公司售后索要设备的参数,发现刘慎河收到的设备与济南携创公司提供的参数不一致,并且该两台设备上自带的游戏无法启动,且很多程序都是盗版程序。张亮亮系济南携创公司业务经理,从前期接洽至刘慎河收到产品后,关于产品价格和质量问题都是与张亮亮磋商。刘慎河多次找济南携创公司协商处理,但时至今日济南携创公司没有处理,该两台设备无法使用,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济南携创公司辩称,济南携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刘慎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请求驳回刘慎河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亮亮(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亮亮自2016年10月入职济南携创公司,现仍为该公司员工。

2019年11月30日,济南携创公司(甲方)与刘慎河(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从甲方购买9D蛋壳(豪华版)1台、盗梦空间1台,合同总价款57000元;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为淄博市沂源县义务商贸城,收货人刘慎河;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更换新产品,乙方没有通知甲方的,视为交付的产品合格;甲方应提供合格的产品,确保产品符合使用功能;一方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合同标的额3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所交产品数量、质量不符合相应配置说明和合同约定的,乙方须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取得联系,经甲方核实后,补齐应发货品。当日,济南携创公司(甲方)与刘慎河(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合同总额实收设备款57000元,乙方已付定金10000元,尾款剩余47000元,本协议自收到乙方尾款后生效,否则无效;运费由乙方承担;2.设备9d蛋壳(豪华版)1台、盗梦空间1台,均为公司展示用设备,甲方承诺设备为公司展示所用非库存二手设备;3.设备正常享受一年三包终身服务的售后服务,游戏后期免费更新等。

2019年11月27日,刘慎河支付济南携创公司定金1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刘慎河支付济南携创公司合同尾款47000元。

2019年12月18日,刘慎河收到案涉两台设备,发现设备存在设备磨损、划痕明显、蛋壳座位少半个安全带、盗梦空间开机杂音等问题,遂自行整理质量问题清单一份,并将该清单于2019年12月19日以书面形式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发送至济南携创公司售后群。济南携创公司通过该售后群将刘慎河所提问题的解决方案发给刘慎河。

刘慎河另述,刘慎河将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反馈给济南携创公司后,济南携创公司只是明确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人,但并未实际解决问题;刘慎河要求退货并联系了济南携创公司售后经理胡允鹏,未得到处理,后刘慎河以书面形式将《关于欢乐码头相关问题的说明》通过微信发送给济南携创公司客服总监滕国强,在该说明中提出退货要求,并提交了《关于欢乐码头相关问题的说明》打印件、刘慎河与滕国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予以证实。济南携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刘慎河没有证据证实曾联系过胡允鹏,且刘慎河与滕国强的聊天记录显示退货要求系刘慎河单方提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过程中,刘慎河自述在签订涉案产品购销合同后,张亮亮于2019年12月1日将涉案两台机器的设备参数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慎河。刘慎河收到设备后通过电脑自带诊断命令DXDIAG和360软件大师查询获得涉案设备的实际参数,与张亮亮提供的参数不一致,张亮亮向其提供的参数列表中载明的部分功能在收到的设备中无法使用。对此陈述,刘慎河提交了涉案设备参数表打印件、设备参数实际照片打印件、刘慎河与张亮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济南携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即使微信聊天记录属实,也无法证实刘慎河对济南携创公司提供的设备参数有异议;且刘慎河始终未证实合同约定的涉案设备的参数标准。

本院认为,刘慎河与济南携创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刘慎河依约支付了货款,济南携创公司亦向刘慎河交付了涉案设备,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现刘慎河主张两台设备存在设备磨损、划痕明显、蛋壳座位少半个安全带、盗梦空间开机杂音等问题,且设备参数与济南携创公司承诺的不符,无法使用,要求解除涉案产品购销合同,退还货款。济南携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购销合同,刘慎河于2020年10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间隔时间近一年,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和正常的争议起诉时间点;刘慎河所反映的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均系外观、划痕等非关键部位的瑕疵,且刘慎河并无证据证实涉案合同约定的设备参数标准,且针对两台设备存在的磨损、划痕等问题济南携创公司也主动进行了解决处理,并同意派售后与刘慎河进行现场对接、维修,直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济南携创公司并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涉案产品购销合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系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刘慎河明知所购买的设备系“公司展示所用非库存二手设备”,根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涉案设备存在磨损、划痕等非关键部位的瑕疵,并未达到致使产品购销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需解除合同的程度,且济南携创公司亦同意对涉案设备进行维修,故对刘慎河解除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准许,对刘慎河要求济南携创公司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慎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刘慎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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