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03执7369号
裁判日期:2021-10-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点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清河路(原官塘路)19号依立腾工业园研发楼14层,法定代表人:吕鹤,股东:方舒、吕鹤,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研发与咨询;计算机软件技术研发与转让;企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医疗器械(一二类)、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成人用品、保健用品、情趣用品、橡塑制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照明设备、建筑材料、包装材料、水暖器材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点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注册“简尚”第35815814号第7类自动售货机商品商标,但截止2019年10月2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点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简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付连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点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河路19号依立腾工业园研发楼14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付连伟与被执行人安徽点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付连伟合同价款39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3元、执行费50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汝成
审 判 员 程 诚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