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2020-09-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麦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道德街34号6层617室,而非河北省秦皇岛市金茂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齐会生,股东:赵凤侠、齐会生,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餐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形象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机械设备的销售。
原告:刘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霜,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麦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道德街34号6层617室,。
法定代表人:齐会生,职务: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刘海华与被告秦皇岛麦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立案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刘海华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华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麦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刘海华负担。
审 判 员 仇 慧 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