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2020-07-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麦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道德街34号6层617室,而非河北省秦皇岛市金茂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齐会生,股东:赵凤侠、齐会生,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餐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形象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机械设备的销售。
原告:马一清,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告:秦皇岛麦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齐会生,董事长。
原告马一清与被告秦皇岛麦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马一清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一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马一清负担。
审 判 长 胡旭辉
审 判 员 张卫华
审 判 员 贾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翟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