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25480号
裁判日期:2020-09-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8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细彭岭路10号汇龙国际电商产业园A3603室,法定代表人:邬海青,股东:杨锐、邬海青,经营范围为:五金产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陶瓷、玻璃器皿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电子产品批发;机械配件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充电桩销售;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办公设备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贵金属及其制品批发(不含许可类商品);包装材料的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贸易代理;电工金具的销售;电工器材的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电气设备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鑫冠”第35721279号第8类切削工具(手工具)商品商标,但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鑫冠”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于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细彭岭路10号汇龙国际电商产业园A3603室。
法定代表人:邬海青。
原告于忠民与被告广州鑫冠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忠民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忠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伍 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