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8745号
裁判日期:2020-08-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兆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6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5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林伟莲,已于2023年4月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2月16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林伟莲没有注册“潮流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和“潮流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告: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5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