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89号
裁判日期:2020-03-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法定代表人:俞彤,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厨房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项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妙飞,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
法定代表人:俞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威,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项华娟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项华娟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项华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项华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琼
审判员 陈 宇
审判员 刘建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卓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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