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2020-07-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开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万达三号写字楼1716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程华,已于2020年4月2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4月26日安徽开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程华没有注册“开拓”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开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开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谢青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川,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万达三号写字楼1716。
法定代表人:程华。
原告谢青林与被告安徽开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青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签约合同书》;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39800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签约合同书》,约定原告代理销售被告的自动售货机及酒店用品;原告缴纳39800元取得珠海市区域销售代理权,享受销售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对被告成人用品是销售合同关系,执行现款现货的销售政策;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被告提供设备软件和硬件终身升级及维护。被告另通过口头和微信向原告承诺,半年内收回成本,如一年之内不赚钱退还未返还完的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39800元的代理费支付给被告。然而,2019年6月,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动售货机有不少故障,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维修,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原告从合同签订至今,经营成果非常不理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原告按双方约定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被告明确表示不予以退还。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除此之外,原告代理销售被告的自动售货机及酒店用品皆为靓娇品牌,该品牌依托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号“18951458”、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原权利人为江川辉胜商务有限公司,江川辉胜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安徽靓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靓娇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5月10日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安徽鑫便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很可能未取得靓娇品牌的使用权。
原告另发现,与被告同样性质、经营同样靓娇品牌项目的安徽靓娇情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靓娇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靓娇佳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都存在类似的合同纠纷,该些公司成立时间极短,且皆为空壳公司,在收取到靓娇项目代理费后,该些公司皆纷纷选择清算注销,《签约合同书》根本无法履行,全国受害者众多。
综上所述,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签约合同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也很可能未取得靓娇品牌的商标使用权,且被告存在以空壳公司骗取代理费进而导致《签约合同书》无法履行的重大嫌疑,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经查,被告安徽开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登记注销,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青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