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1执43号
裁判日期:2021-03-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张运年,股东:张运年、张良涛,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摇滚鸡”第1654125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摇滚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黄高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松园中西街21号桂江商贸大厦612房。
法定代表人:张运年
申请执行人黄高文与被执行人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终37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080元,执行费为561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鲍 敏
审 判 员 陈晓明
审 判 员 冯子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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