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2021-04-0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20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坎头村“岗海顶”(生产车间A)首层自编6号(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叶祺,已于2022年1月4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铝时蔓”第33292654号第20类家具商品商标,但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和“铝时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白杨,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祺。
被告:叶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刘白杨与被告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氏公司)、叶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白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铝氏公司返还原告货物投资款98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34300元;2.被告叶祺对被告铝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3日被告铝氏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铝氏公司首批货物投资款98000元,该款项为原告购买被告货物的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铝氏公司应配送3万元的“铝时蔓”铝制家具系列产品给原告,另额外赠送价值2万元的门店开业样品赠品,首次免费帮原告设计安装样板间。但合同签订后至合同期满,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铝氏公司仍未为原告设计安装完毕样板间,未赠送价值2万元的门店开业样品赠品给原告,导致原告门店无法进行开业,被告铝氏公司已属于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返还原告合同款98000元,并额外支付98000元×35%=34300元的违约金给原告。被告铝氏公司为被告叶祺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叶祺的财产没有独立于被告铝氏公司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被告叶祺对被告铝氏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没有答辩。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铝氏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叶祺。
2019年12月13日,铝氏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乙方代理“铝时蔓”铝制家具系列产品;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首批货物投资款98000元,甲方按代理价配送30000元的“铝时蔓”铝制家具系列产品给乙方,另额外赠送价值20000元的门店开业样品赠品;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款并额外的35%,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任何损失;等等。
同日,铝氏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原告10000元。
2019年12月25日,铝氏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原告88000元。
2020年10月,铝氏公司向原告发送部分产品,价值合共29756元。
本院认为,被告铝氏公司仅供应部分产品,未能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经本案诉讼亦未到庭作出抗辩,原告请求返还款项本院予以支持。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被告已供货情况,本院酌定铝氏公司返还全部已收款98000元予原告,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铝氏公司为叶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叶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98000元予原告刘白杨;
二、被告叶祺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白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8元,由两被告负担1125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关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