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文书类型
(2021)鲁01执1161号
裁判日期:2021-06-04 文书类型:文书类型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君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2007室,法定代表人:徐扬,股东:徐扬、方万豪、沈伟,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酒店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上凭资质证经营);企业形象设计;计算机平面设计;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厨房用具、陶瓷制品、服装、酒店设备、包装制品、日用品、玩具(不含仿真枪)、塑料制品、食品、电子显示屏、LED电子灯箱、食品的批发、零售;餐饮技术转让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君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暴走记”第4174610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0年6月1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君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暴走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济南君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2007室。
法定代表人:徐扬,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张春花与被执行人济南君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18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经查,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6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济南君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并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