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1民初7710号
裁判日期:2021-12-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2人,官司案件13起,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法定代表人:杨田,股东:杨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蒸汽房、淋浴房、淋浴屏、老人洗浴设备、搓背器、花洒、智能恒温淋浴屏、玻璃隔断、衣柜移门、玻璃移门、浴缸、不锈钢制品及配件、电子电器、电热毛巾架、毛巾烘干器、淋浴设备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6月18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田,股东杨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侯文杰,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文杰与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文杰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文杰负担。
审 判 员 叶荣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