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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1民初7702号

裁判日期:2021-1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2人,官司案件13起,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法定代表人:杨田,股东:杨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蒸汽房、淋浴房、淋浴屏、老人洗浴设备、搓背器、花洒、智能恒温淋浴屏、玻璃隔断、衣柜移门、玻璃移门、浴缸、不锈钢制品及配件、电子电器、电热毛巾架、毛巾烘干器、淋浴设备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6月18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田,股东杨田、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洪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德州。

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二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田。

原告李洪昌与被告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李洪昌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昌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洪昌负担。

审 判 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卞婷婷

  • 合肥品冠智能洗浴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2幢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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