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4815号
裁判日期:2020-07-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22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松园工业区C栋之二厂,法定代表人:张小宽,股东:李明艳、张小宽,经营范围为:服饰制造;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帽子制造;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贝格乐”第24112450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和“贝格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蓉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军民东路四巷19号B栋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小宽。
原告陈蓉蓉诉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受理。原告陈蓉蓉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蓉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蓉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蓉蓉负担(原告陈蓉蓉已缴纳)。
审判员 易细姣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林斯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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