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24100号
裁判日期:2021-10-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22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松园工业区C栋之二厂,法定代表人:张小宽,股东:李明艳、张小宽,经营范围为:服饰制造;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帽子制造;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贝格乐”第24112450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和“贝格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罗国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湘雁,女,××××年××月××日出生,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军民东路四巷19号B栋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小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清诉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执行为由,于2021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国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国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国清负担。
审 判 员 赖汉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 可
书 记 员 陈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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