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4民初13004号
裁判日期:2021-01-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9起,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法定代表人:符浪,股东:符浪、鲁梦华,已于2020年3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注册“其聚梦享”第36689114号第35类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11月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聚梦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曾园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
法定代表人:符浪,任公司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曾园杰与被告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曾园杰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园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园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曾园杰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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