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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4执1187号

裁判日期:2021-03-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9起,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法定代表人:符浪,股东:符浪、鲁梦华,已于2020年3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注册“其聚梦享”第36689114号第35类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11月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聚梦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向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
  法定代表人:符浪。

本院在执行王向丰与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王向丰有代理费25000元及违约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发广
审 判 员   鲁 通
审 判 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伶俐

  • 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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