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4执5159号
裁判日期:2021-08-1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9起,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法定代表人:符浪,股东:符浪、鲁梦华,已于2020年3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注册“其聚梦享”第36689114号第35类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11月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聚梦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4号。
法定代表人:符浪。
本院在执行李涛与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李涛有代理费5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发广
审 判 员 鲁 通
审 判 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卫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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