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2021-04-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200房,法定代表人:李联文,股东:李联文、黄永桂,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甜品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中餐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洛雪”第16018177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圣洛雪”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泽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200房。
法定代表人:李联文。
原告张泽恩与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张泽恩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泽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张泽恩负担。
审 判 员 吴佳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