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12143号
裁判日期:2021-05-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200房,法定代表人:李联文,股东:李联文、黄永桂,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甜品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中餐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洛雪”第16018177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圣洛雪”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江务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玲、翁俊尉,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从云路839号B200房。
法定代表人:李联文。
原告江务云诉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江务云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务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务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务云负担。原告江务云已预交诉讼费247.18元。
审 判 员 张 里 活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