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19301号
裁判日期:2022-01-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200房,法定代表人:李联文,股东:李联文、黄永桂,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甜品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中餐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洛雪”第16018177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圣洛雪”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朝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269号7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贾世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200房。
法定代表人:丁克洋,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李朝毅与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李朝毅以与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朝毅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