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73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2019-07-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200房,法定代表人:李联文,股东:李联文、黄永桂,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甜品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中餐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洛雪”第16018177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圣洛雪”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200房。
法定代表人:李联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斯特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其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上述协议书落款处约定签订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利都商务中心B座200室。上述合同签订地点属于一审法院受案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佰斯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佰斯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如下:佰斯特公司与陈其蓉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餐饮服务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合作经营餐饮服务等事项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陈其蓉经营地址在泉州市泉港区。因此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泉州市泉港区,而且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陈其蓉应向合同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于查清事实,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
陈其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其蓉诉称,其与佰斯特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餐饮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陈其蓉在协议指定店铺以“洛伊之恋”企业标识经营本协议指定的“洛伊之恋时尚店”项目,并由佰斯特公司为陈其蓉提供培训、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等,陈其蓉向佰斯特公司支付合作费和项目服务费等,现陈其蓉以佰斯特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在明知陈其蓉操作技术不合格的情况下,夸大承诺内容,导致陈其蓉盲目投资开店,合作项目难以开展,店铺也无法正常运营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合作协议书》,佰斯特公司退还合作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涉案《餐饮服务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合同的尾部载明的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利都商务中心B座200室,该地址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规定,一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可认定为双方协议选择由一审法院管辖,上述管辖条款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双方应按该条款解决纠纷。故陈其蓉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佰斯特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
审 判 员 莫伟坚
审 判 员 裘晶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德军
书 记 员 陈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