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81民初8333号
裁判日期:2020-12-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菲梵易佳国际商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菲梵易佳国际商务(山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注册地址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三区4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李雪,股东:李雪、刘梦、范广金,经营范围为:贸易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食用农产品、厨具、保健食品、化妆品、仪器仪表、日用品的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服务;美容服务;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广告业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市场调查;休闲健身场所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旅行社服务;翻译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房屋租赁;增值电信业务;工商登记代理代办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食品的技术开发、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菲梵易佳国际商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签奏曲”第42384021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菲梵易佳国际商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和“签奏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南南,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凤,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菲梵易佳国际商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三区4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磊,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郭进与被告菲梵易佳国际商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郭进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郭进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