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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11075号

裁判日期:2020-10-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财治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2039号11、1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奇盛,股东: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华伟、严杰,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从事食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佬街佬味”第5105683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张健,而非上海财治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奇盛,股东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华伟、严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世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世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被告文世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696.26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480.2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367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当庭追加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25日签订了《佬街佬味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原告授权被告经营佬街佬味熟食食品连锁店。但被告屡次拖欠货款共计102696.26元,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其在原告处有1万元押金应在欠款中予以扣减,且违约金约定过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涉案合同,有如下内容:1、原告特许被告使用佬街佬味熟食系列知识产权、产品、相关经营模式,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安盛街开设佬街佬味熟食食品连锁店,销售原告统一配送的佬街佬味熟食系列产品,经营期限自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2、被告支付保证金1万元,如被告欠款不付或有任何违约情形,原告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偿付。合作期届满且被告无违约情况,则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被告;3、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交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1个月仍未付清,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019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有如下内容: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9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672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9月14日前还清,按年利率4%计算的利息为2147元,总计应还款额55819元;从2019年9月15日至还清欠款时,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欠款4652元,并于每月14日前支付,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时间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还应支付所欠货款10%的违约金计5367元。

《分期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欠款共计18608元。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2月6日,被告又拖欠货款共计65480.26元。被告在原告处存有1万元保证金。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佬街佬味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分期还款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涉案合同符合前述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之日,即2020年9月16日解除。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支付所欠货款102691.26元。原告诉请所欠货款为102696.26元,系《分期还款协议书》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所欠货款可从被告缴纳的1万元保证金中抵扣,故抵扣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应为92691.26元。

此外,被告应依据《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金5,367元及律师费1万元。对于欠款65480.26元的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并适当降低后以0.3%/日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被告则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对此本院认为,确定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世春签订的《佬街佬味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于2020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文世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货款92691.26元;
  三、被告文世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5367元;
  四、被告文世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65480.2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文世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9元,被告文世春负担2,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维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诗杭


  • 上海财治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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