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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4执1653号

裁判日期:2021-06-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财治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2039号11、1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奇盛,股东: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华伟、严杰,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从事食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佬街佬味”第5105683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张健,而非上海财治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奇盛,股东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华伟、严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世春,男,汉族,住四川省。

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文世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世春支付货款92691.26元;违约金53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世春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外地,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辖区法院核查被执行人的情况,目前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详细去向。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伟
审 判 员  彭 多
审 判 员  安 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王 君

  • 上海财治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2039号11、12号厂房
  • 官网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218号九里工坊G219室
  • 免费电话:400-077-7272
  • 生产基地:上海市松江区寅青路299号
  • 营销中心: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218号九里工坊G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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