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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14215号

裁判日期:2022-05-2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227号二楼2006房之001,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永泰从云路839号利都商务中心B218,法定代表人:刘永疆,股东:深圳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汽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鲜肉批发(仅限猪、牛、羊肉);鲜肉批发(仅限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牛、羊肉);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宝石饰品批发;宝石饰品零售;黄金制品批发;铂金制品批发;黄金制品零售;铂金制品零售;白银制品批发;白银制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家用电器批发;食用盐销售(不含批发);收购农副产品;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钟表批发;钟表零售;眼镜批发;眼镜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仓储代理服务;仓储咨询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业管理;包装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摄影服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停车场经营;广告业;策划创意服务;游乐园经营(需持有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持有效证件方可开展经营);餐饮管理;行李包裹寄存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熟食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糕点、面包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报刊批发;图书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电子出版物出版;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送贝”第36171654号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和“送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方俊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499室E34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疆。

原告方俊彬与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俊彬,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永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俊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送贝区域运营合作协议》予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款3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7日签订《送贝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加盟被告的跑腿、外卖平台、新零售电商与三方物流体系相结合的产业经营,被告向原告提供市场管理、维护和经营培训、指导等服务,合作期限为两年。签订协议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7日、19日向被告支付合作款定金10000元及合作款尾款20000元。自2021年2月20日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询问经营事宜,被告一直以未上班开业推脱,并告知会让市场部联系原告做相关业务对接,此后,被告一直未提供相应业务对接服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与联系,被告一直不予回应。

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送贝区域运营合作协议》。双方签订的是运营合作协议,不是原告所称的代理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先经营外卖跑腿等业务,等有了客户流量再做第三方物流,所谓外卖跑腿业务是原告前期购买电动车,被告配送外卖箱等物料,应用被告开发的送贝APP即可开展。原告是独立经济体,自负盈亏。在被告培训指导,原告充分了解被告运营模式、项目开展及赢利点后,双方才签订合同,公司会议室有培训师专门线下培训,还有线上培训(荔枝课堂扫码进入)可随时收听,足以支持原告前期运营。因老板出事及疫情原因,公司延迟开工时间,但并不影响原告本地开展业务,送贝APP一直在线可以使用,被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人不止一个,网上也有公司各种联系方式,原告在公司未开工的情况下仅盯着一个客服联系不上就指责公司,要求索赔。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送贝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的经营性质与经营:跑腿、外卖平台、新零售电商与三方物流体系相结合;乙方经对甲方之经营理念、产品情形、营销模式、宣传内容、合作合同、管理能力等多方面信息充分了解后,表示完全的认同与接受;2、乙方经营性质与参与的目的:先经营跑腿、外卖、电商再运营三方物流;乙方结合自身条件、可发展空间、当地市场资源等多方面的商业环境,主动提出与甲方跑腿、外卖平台、新零售电商与三方物流的区域运营的合作申请;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第二条区域运营权委托1、乙方自愿申请作为甲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的区域运营商,协助甲方在运营区域的业务运营、联盟店以及会员的拓展和管理服务;2、合同约定的运营区域为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获得合同约定区域内送贝外卖(送贝跑腿、三方物流)、送贝商场的区域运营权;4、甲方按照乙方在其运营区域内,由乙方发展的注册用户和订单交易数,给乙方一定金额的推广奖励金;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缴纳合作款3万元人民币(该合作款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募运营商的成本、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费、甲方向乙方配送货物和物料的货款、乙方使用甲方系统的费用、甲方对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费用、甲方对各区域市场的广告推广、奖励、扶持费用等),该合作款不以任何理由退还。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4、乙方须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甲方发布的市场运营手册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该市场运营手册;11、在乙方运营区域内,若乙方取得该区域的运营权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在送贝外卖APP上完成500单外卖和跑腿配送定单,或6个月内不能完成1000单外卖和跑腿配送定单(以送贝外卖系统统计为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合作款作为违约金。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给予乙方在开展业务上的相应支持,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展业务,但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企业业务宣传资料,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培训免费、食宿自理),指导乙方开展业务;7、甲方为乙方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具体方式和额度根据甲方的推广政策制定;8、在乙方正常运作且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无权单方面终止合作;9、甲方有权保留对本公司的外卖平台、电商平台、营销系统、运营商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和分润比例进行修订和解释的权利;10、在乙方支付完合作款后,甲方负责向乙方配送相应额度的货品或赠送相应积分由乙方自行在平台采购货品。第六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3、除上述两种情形及一方违约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可擅自单方面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协议另手写备注:“兹收到乙方交来合作定金1万元,尾款于2021年1月22日前交齐,合同生效。”

2021年1月7日、1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合作款定金10000元、合作款20000元。

原告另提交《授权证书》载明,被告授权原告在广东省××市××县××街道作为送贝品牌指定合作伙伴,同时负责该区域运营服务与售后,授权期限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原告提交其与被告“送贝客服1”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25日,原告询问“开店有人指导的吧”,客服回复“这个到时看业务对接的情况,有需要是可以开店指导的”。3月5日,客服称“后面会让市场部联系你们那边的快递做业务对接”,原告询问“大概需要多久”,客服未回应。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称后续无法联系是因为客服离职,但后来又有客服联系原告。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提交以下证据,1.《春节通知(2021年放假及值班通知)》《关于春节假期延期开工的通知》,载明被告过年放假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受疫情影响决定推迟上班时间,暂延长春节假期至3月1日,具体开工时间另行通知;2.《方俊彬开业礼品、市场物料申请单》,显示运营商姓名方俊彬,运营区域广东省××市××县××街道,类别为开业礼品、宣传物料、跑腿物料、门店设备;3.荔枝微课截图,显示陈总2021年1月25日最新培训课程,右下角附二维码,长按识别二维码立即学习。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被告发送过通知,除宣传物料外已签收其他礼品或物料,但未参加过该课程。

庭审中,被告称基于合同履行授权原告使用“送贝”商标,以及送贝APP,就注册商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认为,被告在授权时已向原告提供送贝APP账号密码,原告通过送贝APP接单,先完成跑腿外卖电商工作,有了订单量之后才可以经营第三方物流。原告确认参加被告培训,但仅培训一上午,并无账号可以接单。

另查明,被告在关联案件(2022)粤01民终4748号二审庭审中,确认其自2021年8月起没有继续经营,因疫情原因经营不善导致APP无法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送贝区域运营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涉案协议并未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双方权利义务并不符合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本案应为合同纠纷。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送贝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有偿提供企业业务宣传资料,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培训免费、食宿自理),指导原告开展业务。其中“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培训免费、食宿自理)”,按通常理解应当包括线下培训,被告辩称公司会议室有培训师专门线下培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虽向原告发送了培训课程二维码,原告可以扫码接受培训,但并不能替代线下培训,虽然原告确认曾参加一上午培训,但被告并未举证培训内容,据此亦不足以认定被告已充分履行该义务。其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多次通过客服要求被告指导开展业务,但被告并未及时回复并履行该义务。即使因突发事件所致,也未就延迟履行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对此原告并无任何过错。再次,被告的APP平台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平台,原告需在APP平台上完成业务,被告称账号密码已于合同签订时交付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即使已实际交付,被告亦在关联案件中确认APP已无法使用,亦导致原告无法使用APP平台开展业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的违约责任。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过错在于被告,其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已收取的合作款应予返还,但应扣除被告已提供给原告的相关礼品及物料成本,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损失、被告过错及合同履行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合作款29000元。《送贝区域运营合作协议》中除约定原、被告中单方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外,另约定原告违约责任,但未约定被告违约责任。因本案非因单方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方俊彬与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签订的《送贝区域运营合作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俊彬返还合作款29000元;
  三、驳回原告方俊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方俊彬负担2375元,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童宙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李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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