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2021-07-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佑瑞家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4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29、31、33号罗岗农贸综合市场7楼E-001房,法定代表人:刘旋,股东:刘旋、夏凤娇,已于2022年5月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8月11日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旋,股东刘旋、夏凤娇没有注册“衣加衣”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衣加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起诉人:罗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育才路20号新民小学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YJP3Y。
法定代表人:陈晓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07月30日,本院收到罗娇的起诉状。起诉人罗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保证金人民币8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被告推广的抖音及PDF初步了解到旧衣物公益环保和回收价格及再出售到其他国家的情况,然后与被告了解了如何合作,双方即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与被告签约合作原告为贵州福泉供货方,被告口头告知原告回收的标准为不破不烂的旧衣物能重复利用的都可以,并称在签完合同后在培训会时会发给原告一份回收手册,于是2021年6月5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交了8800元保证金,2021年6月8日收到被告寄的合作协议,签字后马上寄回被告。2021年6月10日收到被告给原告的回收标准手册,发现回收标准必须是新款时尚、色彩鲜艳、女士长裤必须是低腰小脚裤等条款,且不能回收老人衣物、太过老旧、起球、局部脏、使用时间长、面料存在褪色、有污渍、发白、松紧事业过松等条款。被告指导原告不能在农村等地收货,建议主要在县城的小区和大学城收货。被告的回收标准指导手册与口头协议说的标准存在重大差别,无法按回收标准手册去履行。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故从2021年6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被告拒绝返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如前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依据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胡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罗娇与被告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供应商合作协议》中甲方为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罗娇,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裁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甲方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裁决,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罗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洪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