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4民初14153号
裁判日期:2021-09-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佑瑞家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4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29、31、33号罗岗农贸综合市场7楼E-001房,法定代表人:刘旋,股东:刘旋、夏凤娇,已于2022年5月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8月11日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旋,股东刘旋、夏凤娇没有注册“衣加衣”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衣加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许志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奇才经济社南二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479639A。
法定代表人:陈长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明,该公司销售管理人员。
原告许志豪诉被告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志豪、被告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书面合同形式:《供应商合作协议》。
一、合同约定的标的:培训服务。
二、合同约定的金额:8800元。
三、原告已付款项:8800元。
四、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涂改无效。
原告主张,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未成立生效。
被告主张,其与原告达成了事实合同,但还未进行完全的培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定及理由: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上未签字,且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提供培训服务,该合同未成立。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退回原告所交的88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时间成本损失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即撤回“被告赔偿原告时间成本损失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被告赔偿原告时间成本损失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按约定为原告提供培训服务,应当退回其收取的相关费用。原告诉求被告退还8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志豪退还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衣加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万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结英
书记员 黄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