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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2021-03-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呗迪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6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24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二龙,已于2021年9月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注册“尚酷优品”第22908249号第35类商标,但仅有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和“尚酷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董利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二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董利武诉被告济南众忧潮品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董利武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并过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利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利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董利武负担。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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