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2022-0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5人,官司案件8起,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法定代表人:盛恩榜,股东:盛恩榜、孔翠霞,经营范围为:能源科技产品、环保产品、净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研发及销售、产品租赁、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电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等级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电子产品的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酷饮365”第22187684号第11类水净化装置商品商标,但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酷饮365”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进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2153770A。
法定代表人:盛恩榜,总经理。
原告吴进辉诉被告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吴进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进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