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1执470号
裁判日期:2021-02-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而非天津市和平区大连道4号,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餐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老城街”第3782722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申请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且截止2021年1月4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老城街”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孙学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红星职专附近303腻子厂斜对面),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4号。
法定代表人:穆峰,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学礼与被执行人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其颖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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