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2021-04-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而非天津市和平区大连道4号,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餐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老城街”第3782722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申请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且截止2021年1月4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老城街”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许万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玲,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56-1号。
法定代表人:穆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二霞,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万福与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许万福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万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许万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许万福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白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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