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6民初30196号
裁判日期:2021-01-1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中明,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代办仓储;食品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范青春”第4342121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范青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博瑞(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茂名道昆仑里18门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Q01T8B。
法定代表人:肖瑞,该公司经理。
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9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YBW279。
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蔚翰。
原告博瑞(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与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瑞、被告顶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蔚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顶牛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000元;2.判令被告顶牛公司给予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押金利息659元;3.判令被告顶牛公司退还后2个月管理费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租赁摊位合同。截止日期到2020年2月1日。摊位位于天津市大港区××楼,博瑞公司已经交付进场押金20000元,顶牛公司承诺合同结束后退还,2020年2月1日合同到期,之后顶牛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没有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能如约退还押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押金利息。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最后两个月未经营,被告应退还最后两个月的管理费。
顶牛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的《顶牛品牌运营咨询合同》约定,原告应在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被告场地保证金20000元,被告对场地进行管理,双方约定原告应支付场地管理费,原告要求退还两个月的管理费2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博瑞公司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20000元的押金条收据一张。
证据二、原告与被告天津公司的经理宋涛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原告与被告公司业务员(姓名不清楚)的聊天记录一份(载体为手机)。证明被告每个月从原告的营业额中扣除管理费,没有票据。营业额都是打到被告公司账户,由被告公司扣除管理费后返还给原告。
被告顶牛公司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方每月固定向原告收取管理费1250元,押金是无息退还,合同时间是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合同已经由双方盖章生效。
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顶牛品牌运营咨询合同》,约定:博瑞公司在顶牛公司提供的场地经营自有产品;由博瑞公司租赁被告顶牛公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学××楼摊位;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收取博瑞公司租金40000元,每月固定收取乙方管理费1250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博瑞公司应向甲方支付场地保证金20000元,若博瑞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约、违规行为,保证金在协议期满后,双方清算完毕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违约责任:顶牛公司在协议终止后,双方清算完毕,场地方返还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每迟延一日,按照应退还保证金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博瑞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博瑞公司如约交付顶牛公司场地保证金20000元。顶牛公司收取了博瑞公司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的管理费,每月1250元,合同到期后,顶牛公司未退还博瑞公司保证金。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顶牛品牌运营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违约、违规情形,在合同到期后,收取的原告交纳的20000元场地保证金,应依约在1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2月11日前予以退还。被告未能依约退还场地保证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延期支付场地保证金应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博瑞公司主张顶牛公司给付截止至2020年10月16日押金利息659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数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自其营业额中扣除管理费,在原告主张被告扣除了最后两个月的管理费的情况下,同时主张未进行经营,陈述矛盾,关于博瑞公司主张顶牛公司退还2个月管理费2500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博瑞(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场地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保证金利息659元;
二、驳回原告博瑞(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计189.5元,由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博瑞(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国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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