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2021-03-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中明,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代办仓储;食品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范青春”第4342121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范青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10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YBE279。
法定代表人:吕盛金,执行董事。
原告周强与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艳君
审 判 员 毛亚满
人民陪审员 刘洪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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