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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755号

裁判日期:2021-05-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中明,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代办仓储;食品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范青春”第4342121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范青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新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成成,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1034。
  法定代表人:吕盛金。

原告刘新兰与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新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新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 蕊

  • 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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