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2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2021-09-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中明,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代办仓储;食品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范青春”第4342121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范青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牛凤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曹华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送达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曹华栋偿还本金及利息2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9日,被告曹华栋因合同纠纷答应退还原告合同款项22000元左右(合同款项29800元,被告称:因为涉及到税金,大约可退还22000元左右)。原告未提支付利息事宜。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之前。约定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至今为止欠原告220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仍未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原告自认被告曹华栋所在公司即顶牛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项目不错,进行加盟,并汇付加盟费29800元至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虽然曹华栋个人书写“保证退还牛凤娟合同款项22000元左右,退款时间为4-6个月”的条子,但涉案款项并未直接汇付给曹华栋由其占有,曹华栋并未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由其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曹华栋作为本案不当得利纠纷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凤娟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萌

  • 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范青春焖饭加盟转出去后不退费 10.7087万元
    热门标签:
    范青春 焖饭 范青春焖饭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