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2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2021-09-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中明,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代办仓储;食品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范青春”第4342121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范青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牛凤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曹华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送达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曹华栋偿还本金及利息2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9日,被告曹华栋因合同纠纷答应退还原告合同款项22000元左右(合同款项29800元,被告称:因为涉及到税金,大约可退还22000元左右)。原告未提支付利息事宜。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之前。约定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至今为止欠原告220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仍未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原告自认被告曹华栋所在公司即顶牛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项目不错,进行加盟,并汇付加盟费29800元至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虽然曹华栋个人书写“保证退还牛凤娟合同款项22000元左右,退款时间为4-6个月”的条子,但涉案款项并未直接汇付给曹华栋由其占有,曹华栋并未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由其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曹华栋作为本案不当得利纠纷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凤娟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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