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4778号
裁判日期:2021-09-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中明,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代办仓储;食品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范青春”第4342121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范青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秀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1034。
法定代表人:巩兰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蔚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秀影与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因需补充证据,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荣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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