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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9030号

裁判日期:2021-12-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中明,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代办仓储;食品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范青春”第4342121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范青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陈丽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兰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昂与被执行人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彦青
审判员      丛 喆
审判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彬

  • 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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