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14272号
裁判日期:2021-09-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8号楼8300A室,法定代表人:顾生富,股东:顾生富、吴在兴,经营范围为: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日用百货批兼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网络科技工程,计算机及洗烫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洗涤用品的研发、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洗涤耗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针纺织品、服装、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工艺品、玩具的销售,洗衣服务。
原告:周子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婧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煎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祖栋。
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生富。
原告周子寅与被告上海好煎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周子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子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杰华
审 判 员 徐芳芳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沈敬杰
书 记 员 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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